新颁布的学位法扩大了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,规定了硕士、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,同时规定了国家实施学位管理的三级管理制度,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督机制和质量评估职责。
江苏省教育厅厅长江涌表示,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学术评价标准,科学制定各学科专业学位授予的具体标准,并根据需要来申请、撤销、增设相应的学位授权点。“比如南京大学、东南大学已获得学位授权的自主审核资格,近年来能够自主增设一批博士学位点。”
此外,新颁布的学位法完善了学位工作体制,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、省级学位委员会、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设置及职责,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,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。明确要加强外部监督,规定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、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的职责。
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林华表示,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权,不是放任不管。学位法明确规定,如果学位授予质量达不到相关要求,可以撤销学位授予资格。“无论是硕士论文还是博士论文,匿名评审还是后续抽检力度,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学位授予质量。”